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闫峰,男,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王印立,男,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李秀荣,女,汉族,农民,住汶上县。闫峰诉王印立、李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闫峰诉被执行人王印立、李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国
审判员 隋泉章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宣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