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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0830执603号

闫峰诉王印立、李秀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峰,王印立,李秀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闫峰,男,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王印立,男,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李秀荣,女,汉族,农民,住汶上县。闫峰诉王印立、李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闫峰诉被执行人王印立、李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国

审判员  隋泉章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宣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