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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2965号

韦晓阳与陈红飞、刘成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韦晓阳,陈红飞,刘成欣,周烈中,何一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2965号

原告:韦晓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超丽,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红飞。

被告:刘成欣,又名刘成铁。

被告:周烈中。

被告:何一飞。

原告韦晓阳与被告陈红飞、刘成欣、周烈中、何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红飞、刘成欣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周烈中、何一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振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超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红飞、刘成欣、周烈中、何一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陈红飞与刘成欣于2002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14日陈红飞向韦晓阳借款3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用于还贷,借期1个月,到期未还,逾期按每天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周烈中、何一飞在担保人一栏上签名。原告于当日汇款282万元,现金支付18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催讨,陈红飞仅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截止2014年5月31日的违约金,其余借款及违约金至今未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第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红飞、刘成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韦晓阳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韦晓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8790元,由被告陈红飞、刘成欣负担8000元,原告韦晓阳负担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振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楼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