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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执258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辉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辉平,邝雪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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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71执25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

负责人:杨志盛。

被执行人:陈辉平,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旗山路496号,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6712041010。被执行人邝雪玲,女,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梅庵路18号4幢2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681101152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辉平、邝雪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陈辉平、邝雪玲的银行存款163678.46元(详见协助扣划或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扣划或冻结存款不足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辉平、邝雪玲相应价值的以下财产:(一)查封被执行人陈辉平所有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供销合作社综合楼508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03)2407**;房产证号:C16259**];(二)查封被执行人陈辉平、邝雪玲在位于中山市沙溪镇虎逊村封面街1号93幢3单元901房中占有的房地产份额[土地证号:国(2011)易24048**;房产证号:021107396802110739690211073970]。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锡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卓登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