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788-1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华。被执行人李守江。被执行人青岛天赐信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守江。关于申请执行人孙丽华与被执行人李守江、青岛天赐信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800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李守江名下房屋三处,现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王玉华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