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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4899号

鄂尔多斯市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489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某,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