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负责人王霄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建全,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蔡晓杰,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东胜,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金莉,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诉被告黑东胜、被告张金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3元,减半收取2506.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李军波
代理
审判员 任留柱
代理
审判员 陈俊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冬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