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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执137号

赵尊祯与江英和居间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5执137号赵尊祯申请执行江英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阳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3030元及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济阳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刘长星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时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