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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财保28号

邓宇卓与季光凌、刘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邓宇卓,季光凌,刘辉,叶桂兰,武汉秀玉坊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财保28号申请人邓宇卓。被申请人季光凌。被申请人刘辉。被申请人叶桂兰。被申请人武汉秀玉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华安里社区321号A栋5楼。法定代表人季光凌。

申请人邓宇卓因与被申请人季光凌、刘辉、叶桂兰、武汉秀玉坊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季光凌、刘辉、叶桂兰、武汉秀玉坊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邓宇卓提供银行存款8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季光凌、刘辉、叶桂兰、武汉秀玉坊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2、冻结申请人邓宇卓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8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劲

审判员 袁少稳

审判员 龚雨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