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财保28号申请人邓宇卓。被申请人季光凌。被申请人刘辉。被申请人叶桂兰。被申请人武汉秀玉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华安里社区321号A栋5楼。法定代表人季光凌。
申请人邓宇卓因与被申请人季光凌、刘辉、叶桂兰、武汉秀玉坊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季光凌、刘辉、叶桂兰、武汉秀玉坊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邓宇卓提供银行存款8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季光凌、刘辉、叶桂兰、武汉秀玉坊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2、冻结申请人邓宇卓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8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劲
审判员 袁少稳
审判员 龚雨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