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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291号

杨飞与计杨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杨飞,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计杨,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杨飞与计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2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