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杨飞,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计杨,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杨飞与计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2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