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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少民初字第520号

周某与笪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周某,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少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陈伟,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笪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红云

代理

审判员  赵 飞

人民陪审员  赵 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杨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