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少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陈伟,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笪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红云
代理
审判员 赵 飞
人民陪审员 赵 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杨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