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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1669号

郝延伟、杜宗敏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延伟,杜宗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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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郝延伟,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杜宗敏,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宁市任城区。

上诉人郝延伟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延伟以与被上诉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延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延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郝延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玉宝

代理

审判员  张 芳

代理

审判员  马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金广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