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郝延伟,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杜宗敏,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宁市任城区。
上诉人郝延伟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延伟以与被上诉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延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延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郝延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玉宝
代理
审判员 张 芳
代理
审判员 马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金广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