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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行初22号

邓一平与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一平,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404行初22号原告邓一平,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中山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26号。法定代表人谭培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泉峰,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国成,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工作人员。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陈良贤,市长。委托代理人谢怀斌,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一平诉被告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人民政府不服社区戒毒决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一平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审 判 长  吴作栋

代理

审判员  吴郁郁

人民陪审员  李 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雯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