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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催3号

江苏尚坤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杜永刚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尚坤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催3号申请人江苏尚坤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迎宾西路2001号。法定代表人杜永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昆山朝阳支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2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昆山朝阳支行出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票号00100041/24270479,金额为11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尚坤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为江苏尚坤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

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

审判长  钱金兴

审判员  王秋群

审判员  刘雪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