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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00694号

徐祥梅、徐金梅诉徐右明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徐祥梅,徐金梅,徐右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00694号原告徐祥梅,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徐金梅,女,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家浩,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右明,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祥梅、徐金梅与被告徐右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祥梅、徐金梅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祥梅、徐金梅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祥梅、徐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祥梅、徐金梅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谢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建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