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3060号之一原告王晓梅,女,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杨,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喜红,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冬玲,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梅诉被告史喜红、李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其它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交保证金和担保人孙江毅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世家星城XX号楼X单元X室(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X)。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孙江毅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世家星城XX号楼X单元X室(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X)一套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栾 震
代理
审判员 王 弘
代理
审判员 孙龙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