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540号原告张柯。被告董建峰。本院在审理张柯诉董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董建峰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没有确定代理人。本院审查认为,符合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相军
审判员 赛 赛
审判员 田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璐 来自:
张柯与董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540号原告张柯。被告董建峰。本院在审理张柯诉董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董建峰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没有确定代理人。本院审查认为,符合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相军
审判员 赛 赛
审判员 田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