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3民初540号

张柯与董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柯,董建峰

裁判文书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540号原告张柯。被告董建峰。本院在审理张柯诉董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董建峰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没有确定代理人。本院审查认为,符合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相军

审判员  赛 赛

审判员  田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