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王永刚。被告王世海。被告王保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刚与被告王世海、王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刚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王世海银行中的存款、王保强名下的车牌号为豫GB6X**号丰田牌轿车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世海银行中的存款、王保强名下的车牌号为豫G×××××号丰田牌轿车予以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韩振江
审判员 于建社
审判员 刘庆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