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1166号原告宋勇君,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赵洪驰,崇州市隆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梅,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勇君诉被告宋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勇君于2016年5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宋勇君负担。
审判员 李永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