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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执字第1832号之三

晁德秋与彭西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晁德秋,彭西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18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晁德秋,居民。被执行人彭西民,居民。申请执行人晁德秋与被执行人彭西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费商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案情需要,需解除账户存款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西民及被执行人在费县探沂镇彬泰木业有限公司的存款20万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雁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