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1060号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李鸿、陈亚华: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偿还代偿款4885564.69元,并分别自2014年12月15日起以55525.31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4日起以4830039.38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资金占用费损失至款清时止;
二、被执行人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88200元;
三、申请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600万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执行人李鸿、陈亚华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案件受理费5350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8847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