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764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平,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委托代理人刘丽娜,系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世勇,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赵海平与被执行人朱世勇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黑0104民督号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海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海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7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海平如发现被执行人朱世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温新生
审判员 崔卯元
审判员 王文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