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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8256号

缪帅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缪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256号罪犯缪帅,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2)曲中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帅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宜良监狱于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缪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缪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特殊表扬二次,被评为二〇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缓刑期间又犯罪的罪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缪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缪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9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