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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2民初1192号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姚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姚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1192号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北郊二组。法定代表人曹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华,女,生于1976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姚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仕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