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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行初52号

王光苓与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苓,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远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03行初52号原告王光苓。委托代理人刘剑,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乾乾,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建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建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韩远征。委托代理人刘辉,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苓不服被告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韩远征办理3021693号房屋登记一案中,因原告王光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朋

人民陪审员  宋宝权

人民陪审员  孙建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