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鲁海峰,行长。被执行人奚瑞彬,男,196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徐永红,女,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徐永胜,男,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李芬绪,女,1969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徐永军,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颜廷丽,女,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奚瑞彬、徐永红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园××楼××单元××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号、共有权证号为: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续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奚瑞彬、徐永红共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XX园XX号楼XX单元XX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号、共有权证号为: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续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再次续行查封的,应当在续行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再次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士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