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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16号

刘某与刘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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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16号��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4300元,该执行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已过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被执行人应给付的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