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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674号

高维国与滁州圣之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维国,滁州圣之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高维国,男,住滁州市南谯区大王镇.

被执行人:滁州圣之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开发区城东工业园上海路以东淮河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69739541-9。

法定代表人:童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高维国与滁州圣之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70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滁州圣之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滁州市上海北路569号的滁州圣之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8号、4号、3号、2号厂房拥有产权,对滁州市上海北路569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201006166,使用面积66660.30的工业用地拥有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滁州圣之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8号、4号、3号、2号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201006166,使用面积66660.30的工业用地。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