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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刑更1131号

罪犯吴长荣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131号罪犯吴长荣,男,1988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孟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9)孟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长荣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未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2月17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1年5月13日、2012年7月15日、2013年10月18日、2015年3月2日裁定对罪犯吴长荣共减刑三年零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吴长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长荣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长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长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邱开荣

审判员向艳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韬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