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371号原告程付华。委托代理人万敬瑞,大冶市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国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付华与被告周国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付华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付华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付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程付华负担。
审判员 卢凌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顿朝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