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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财保220号

韩风英、宗介彬等与高明、新泰市西张庄镇工业园区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风英,宗介彬,宗文琦,宗文欣,高明,新泰市西张庄镇工业园区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220号申请人韩风英。申请人宗介彬。申请人宗文琦。申请人宗文欣。被申请人高明。被申请人新泰市西张庄镇工业园区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人韩风英、宗介彬、宗文琦、宗文欣与被申请人高明、新泰市西张庄镇工业园区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16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鲁J号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鲁J号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光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