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286号罪犯杨进书,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08)普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进书��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进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以(2008)云高刑终字第29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进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进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进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进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 文 兵
代理
审判员 褚 玉 春
人民陪审员 张 爱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