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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财保53号

胡天富与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冬笋村29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天富,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冬笋村29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财保53号申请人胡天富,男,1949年1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冬笋村29组,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冬笋村。负责人戴元友,社长。

申请人胡天富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冬笋村29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冬笋村29组保管在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冬笋村村民委员会的现金4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区庆隆营业所账号下的存款42209.39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冬笋村29组保管在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冬笋村村民委员会的现金4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胡天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区庆隆营业所账号下的存款42209.3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小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