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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8606号

涂来学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涂来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606号罪犯涂来学,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日作出(2005)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来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涂来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252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涂来学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56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裁定减刑五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涂来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涂来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积分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涂来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涂来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