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01执保2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恩成与被执行人陈同生、张明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6)湘3101民初3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同生、张明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恩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同生、张明产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据(2016)湘3101民初30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陈同生、张明产银行存款35512.55元。
本院认为,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同生、张明产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执保24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