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4行审16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杨彦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海堂,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理(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蔡人社监理字(2015)第048-1号和蔡人社监罚字(2015)第048-1号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蔡人社监理字(2015)第048-1号行政处理决定和蔡人社监罚字(2015)第048-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蔡人社监理字(2015)第048-1号行政处理决定和蔡人社监罚字(2015)第048-1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蔡人社监理字(2015)第048-1号行政处理决定和蔡人社监罚字(2015)第048-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黄义洲
人民陪审员 沈朝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桂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