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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5民初174号

刘波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波,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5民初174号原告刘波,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徐伟,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6年5月1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波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波负担。

审判员  刘宝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志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