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5民初174号原告刘波,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徐伟,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6年5月1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波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波负担。
审判员 刘宝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志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