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740号原告付纪辉,农民。被告黄国平,农民。被告重庆圣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迎宾路295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环球广场30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纪辉诉被告黄国平、重庆圣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纪辉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纪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付纪辉承担。
审判员 程谋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