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300号
原告:方某甲,女,汉族,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方某乙,男,汉族,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现住浙江省余杭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方某甲诉被告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方某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程家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江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方某甲与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300号
原告:方某甲,女,汉族,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方某乙,男,汉族,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现住浙江省余杭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方某甲诉被告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方某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程家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江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