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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民初1353号

何文祥与姚翔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文祥,姚翔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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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2民初1353号原告何文祥,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姚翔飞,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何文祥诉被告姚翔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白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文祥、被告姚翔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文祥诉称,2015年6月18日,被告因���修房子急需现金,在原告家中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写下借条。现原告因查出有重大眼病需要做手术,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不得已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

被告姚翔飞辩称,被告与原告女儿原系夫妻,现已离婚。借条是被告出具的,被告收到钱后即将钱交给原告女儿用于装修婚后所购住房。因为被告没有经手过借款,也没有用过借款,借款用于装修住房,被告与原告女儿离婚后,住房归原告女儿所有,所以借款应由原告女儿负责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被告岳父亲,被告与原告女儿现已离婚。2015年6月,被告称要装修住房需要借款,原告同意借款但明确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原告将借款4万元交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出具了借条,载明“本人姚翔飞借岳父大人人民币4万元整,装修房子,所欠的钱等度过难关后,每年还一部分,直到还清。借款人姚翔飞,2015年6月18日”。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借款用于装修住房,其已与原告女儿离婚,住房归原告女儿,故借款该由原告女儿偿还为由,拒绝还款。经催收未果,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且对收到原告借款4万元没有异议,故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虽然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但经原告催收后,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

被告辩称,借款交给了原告女儿用于装修住房,其与原告女儿离婚后住房归原告女儿所有,故借款该由原告女儿负责偿还。对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也交到了被告手中,至于被告如何使用借款与原告没有关系,被告不能以借款交由他人使用为由拒绝还款,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姚翔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文祥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姚翔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琼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