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1民初617号
原告:康彦。
委托代理人:李栋,湖北般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余宽。
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15年12月向被告购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文祥街鸿城家园2号楼1单元2201号房屋,交付了20000元定金,但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原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查明事实部分详见庭审笔录),被告收取原告购房定金20000元属实,改房屋至今未办理权属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余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康彦购房定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康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整,由被告南京雅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瞿汉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昀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