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1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星湖工业区甲6号。法定代表人苏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雄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美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宏福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艳,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2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十二万零四百元,由北京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十二万零四百减半收二十一万零二百元,由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利
代理
审判员 张 岩
代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昕李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