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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特16号

张海洋与山东省胸科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张海洋,山东省胸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特16号申请人张海洋,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被申请人山东省胸科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海洋申请确认其与被申请人山东省胸科医院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的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张海洋申请撤回对该协议效力的确认。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海洋撤回对其于2016年1月20日与被申请人山东省胸科医院签订的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的申请。

审判员  孙晓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理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