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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执371号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传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5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传祥李庆勇李庆亮李丙喜李庆军李庆水李光荣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阳商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偿还贷款1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济阳商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刘长星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时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