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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行初第31号

靳某某与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02行初第31号原告靳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明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尚彤,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102号。法定代表人宋学恭,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新华区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干部。委托代理人李保中,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审判

审 判 长  胡玫洁

审 判 员  泥艳奇

人民陪审员  承星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彩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