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左XX。被执行人姚源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XX与被执行人姚源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忠
审判员 李学东
审判员 王金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