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658号原告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陈红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书晓,该公司企管科副科长。被告欧阳东森,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东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自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