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周裕凯。被执行人周伟军。被执行人周伟财。申请执行人周裕凯与被执行人周伟军、周伟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裕凯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17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朱为民执 行 员 毛昕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