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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656号

安某某与西安市长安钢铁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某某,西安市长安钢铁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656号原告安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钢铁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校校长。本院受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钢铁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苗卫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