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聂明国。被执行人张世宁。本院执行聂明国申请执行张世宁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899元,执行费63元已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世宁名下财产,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陈 毅
代理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