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549号
原告:杜淑万。
委托代理人:刘逢运,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徐东欧洲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巨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淑万与被告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淑万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淑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淑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淑万负担。
审判员 喻承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培森 更多数据: